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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車有哪幾種狀態及住宅類房產抵押評估方法?
      时间:2019-1-6 编辑:润峰   来源:典當協會


         我們熟知的抵押車它和二手車不一樣,抵押車存在四種狀態,小編現為大家普及一下。
         第一種狀態:【抵押狀態】
         抵押狀態就是車主因為欠款,抵押大本到銀行或者典當小貸公司,在車管所登記的狀態,就是抵押狀態,這是一種正常抵押狀態。
         第二種狀態:【查封狀態】
         查封狀態分為兩種:全款查封和抵押查封。
         1、全款查封的車子是因為車主與之別人有一定的債務關系,引起的經濟糾紛,車主被起訴后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所以被查封,此車雖然被查封,但是有大綠本,也就是機動車登記證書,這種車子比較安全。
         2、如果當車主沒有把車子的貸款按時還給銀行,銀行會起訴車主,車主沒有履行按揭條款,未進行還款,銀行起訴后六個月左右的時間車子就會變成查封狀態,這就是抵押查封。
         如果車子被查封之后,車主只是不能進行交易買賣過戶了,但是并不影響查封車輛的正常使用,它依然可以正常上路行駛、年檢、上保險。
         第三種狀態:【鎖定狀態】
         什么樣的車子會被鎖定呢,小編給你一一解答。
         車子被鎖定的情況會很多,比如交通違章過多未處理,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重大嫌疑的車輛,車輛被盜搶后車主報警,以及觸及到法律法院會強制執行等等情況,都會把車子狀態進行鎖定,這是對機動車的一種約束措施,也是對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措施,車子鎖定狀態下不能夠對車輛進行做任何車輛的業務處理,也無法進行交易買賣,如果交易買賣屬于非法行為,一旦被交警查到就會連車帶人一起扣下,各位想要抵押車的朋友們千萬切記,不要購買鎖定非法車輛,就算在便宜也不能購買。
         第四種狀態:【正常狀態】
         這種車輛一般情況都是因為車主失聯,過長時間無法與車主取得聯系,因為當時有車主的一些合法手續,車主履行過不還款可將車輛變賣協議,只要車子不是套牌車,車輛是原車主抵押給典當公司的,一般就沒問題。
         從以上結論上來看,最安全的抵押車無非就是銀行分期抵押車,因為這輛車能夠保證車輛的來路合法,沒有過多的經濟糾紛,合同在手,就是你說了算,誰也說了不算,誰也開不走你的車。

         住宅類房地產作為債權抵押處置中最常見的抵押物,如何有效回收評估,可謂是極有門道的。今天這篇文章將從評估思路→有效性評價→回收價值評估→回收時間評估→住宅變現影響因素五大塊一一展開,做詳細的解說。影響抵押住宅回收價值和回收時間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①影響回收價值和回收時間的因素:如附租賃權影響、他行首封、區域經濟景區度、區域司法環境等、房產涉及糾紛、抵質押住宅所有權人涉及刑事訴訟案件、“房地分離”抵押、房產尚未騰空等;
         ②側重影響回收價值的因素:如處置稅費、需扣除優先受償的情況等。
         一、主要評估思路
         在分析抵押住宅的回收問題時,首先判斷抵押有效性,其次依據不同的回收方案對抵押住宅進行估值和回收時間分析,并結合不同回收方案下影響住宅資產變現的主要因素,判斷其可能的回收金額和回收時間。在借款人已經違約的情境下,對于債權人來說,抵押的住宅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實現價值回收:
         ①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住宅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清償借款人的銀行貸款;
         ②協議不成的,通常情況下,作為債權人的銀行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申請強制執行抵押資產;
         ③少數情況下,抵押權人會同意債權人(銀行)通過非訴的方式處置抵押資產,或者在住宅類房產所有權人為企業(借款人)的情況下,借款人可能通過引入第三方進行資產收購的方式,借款人住宅類房產可能與其他資產一并作價轉讓給收購方,此時住宅類房產價值取決于收購協議安排;
         在以往的處置經歷中,大多數的抵押住宅為司法訴訟的途徑實現價值回收。因此下文也將著重分析在司法訴訟情境下,抵押住宅價值回收思路及考慮因素。
         二、抵押住宅有效性評價
         有效的住宅抵押至少應符合以下幾方面特征:
         一是抵押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抵押房產符合法律規定,且權屬清晰。
         下列房產不得抵押:
         ①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②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③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權屬清晰是指抵押人對抵押房產具有合法、完整、無糾紛的所有權和充分的處置權,比如違建房屋抵押無效,部分產權的房產如經濟適用住房、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宅等在處置時會受到一定限制,可能存在共有產權的一方處置房產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等情況。
         對于建成的住宅房產抵押,遵循“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即房子和其所占用的土地只抵押其一,另外資產視同一并抵押,但如果存在抵押的土地權證面積大于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積,應同時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和房產抵押登記。
         對于抵押的在建住宅,應為合法建設且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處置時需土地和建筑物一并處置,但土地的抵押權人對新增建筑物的變現價值無優先受償權,如為劃撥用地抵押需經縣級以上政府土管部門批準。
         三是抵押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且合法有效,抵押權依法設立,且處于法律訴訟時效內。
         ①偽造的抵押合同或虛假的抵押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住宅等不動產抵押只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才設立;
         ③法院對于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的抵押權不予保護,如果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行使抵押權,此時抵押權已喪失司法保護,導致抵押權難以實現;
         ④如果存在抵押合同內容與抵押登記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以抵押登記內容為準。
         三、抵押住宅回收價值評估
         如前所述,抵押住宅的回收價值不同于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市場價值,回收價值是在企業或個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資產強制執行變現的情境下,以抵押資產在未來較短期限內實現的價值清償債務,多數地區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需買受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全款支付,使其受眾有限,處置時需考慮價值折損;而市場價值是在買賣雙方自愿公平達成交易的價值。抵押住宅回收價值評估實際上是對其在強制變現情景下處置價值的評價,但有時回收價值分析又依托于正常市場情景下價值形成的判斷。
         正常市場情境下,對于不同類型房地產估值而言,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其中住宅受益于交易市場較為活躍、可比交易案例較多,通常適用于市場法。
         市場法是“選取近期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交易雙方自愿、公平達成交易的相似案例的單價(如周邊相似情況的二手房成交價)作為受評抵押房產的基準單價,在此基礎上考慮必要的價格修正,得出受評房產最可能的價值。特殊情況下,如景區內用于出租的別墅,周邊沒有可供參考的市場可比案例,可以考慮采用租金法估值!
         遵循上述思路,對于抵押住宅回收價值的判斷,較為理想的情況是可以獲取近期相似案例的司法拍賣成交價格,作為受評抵押房產的基準單價,在此基礎上考慮必要的價格修正和變現過程中影響因素的調整,得出受評房產最可能的回收價值。
         次優方案為獲取近期正常市場情景下相似案例的成交價格或者司法拍賣流拍價格,一般來說,由于所處的市場環境、成交方式等的不同,正常市場價格會高于相似房產司法拍賣成交價格,而相似房產的司法拍賣流拍價可能存在價格虛高的問題而高于司法拍賣成交價格,因此無論是近期正常市場情景下的成交價格還是司法拍賣流拍價格,均需要考慮其與司法拍賣成交價格之間的差異。
         選取相似案例即確定基準單價時,主要考慮:①位置相近;②用途相同;③結構相同,根據選取的可比案例與受評抵押房產在面積、朝向、戶型、樓層、剩余使用年限、裝修情況、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方面的差異,對基準單價進行修正,得到受評抵押房產的修正單價,再考慮變現過程中影響因素的調整,進而得出受評抵押房產最可能的回收價值。
         在建住宅:“通常情況下可按照建成后可能的銷售單價乘建筑面積得到假設開發完畢銷售的價值,考慮基于目前建設進度估算后續可能發生的建設投入、相關稅費、預期利潤空間等因素影響及變現過程中影響因素的調整,得出在建住宅可能的回收價值!
         此外,極少數情況下,抵押住宅可能已經完成拍賣流程但尚未進入分配程序,此時拍賣價值應作為抵押房產的變現價值,考慮扣除必要的稅費及其他可能發生的優先扣減的金額后作為抵押住宅的回收價值。
         四、抵押住宅回收時間評估
         對于通過司法訴訟方式實現抵押住宅回收的情況,回收時間主要取決于法律訴訟進度,即通過評估時點所處的訴訟時點,倒推變現所需時間。
         通常情況下,法律訴訟程序包括訴前保全、起訴、立案、文書送達、調解、判決、執行等,全部程序耗時約在2~3年左右,具體情況需結合各地區司法環境判斷,但對于存在政府干預、區域司法效率低下、債務人故意拖延、跨省首封等情況的,對回收時間會有較大影響。
         對于通過企業重組的方式實現抵押住宅回收的情況,回收時間主要取決于重組安排。
         五、抵押住宅變現影響因素
         處置實務中,有些因素既影響回收價值,又影響回收時間,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租賃影響
         對于附租賃權的抵押資產而言,如果租賃在抵押前,處置抵押物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即在租賃期內法院帶租拍賣,在租賃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對抵押物受讓人繼續有效,同時在處置抵押物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租賃在抵押后,抵押物處置后,租賃合同對抵押物買受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物處置時,如果租賃狀態對抵押權實現產生影響,法院應在去除租賃權后執行拍賣流程,鑒于此,通常為規避抵押物處置過程中可能來自承租人的阻礙,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會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承租人在處置抵押物時放棄租賃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租賃的住宅多用于居住,少數為小型企業辦公使用,年租金規模有限,清償企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效果甚微,且即使抵押物所有權人拖欠銀行貸款,租戶為維持和業主的關系,傾向于將租金直接交給抵押物所有權人,銀行難以控制租金,故通常情況下,附屬的租賃權會對抵押物回收價值產生影響。
         一方面,租賃在抵押前存在,如果買受人對抵押物后續用途為出租,但現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租金等條件可能無法滿足買受人對后續租賃的預期,如果買受人對抵押物后續用途為自用,需待租賃合同履行到期才能騰空使用,整體上可能存在附租賃權的房產與買受人需求契合度不高的情況,導致潛在買受人數量減少,影響抵押物回收價值;
         另一方面,租賃于抵押后設立,即使承租人簽訂放棄租賃或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但實際執行中仍可能存在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情況,抵押物騰空過程可能會遭遇阻力,如果抵押權人急于處置,可能會與承租人私下協商讓渡部分利益,影響抵押物回收價值。
         而出現下述情況時則會加大抵押房產處置難度,價值方面可能需要處以較大的折扣才能變現:
         ①剩余租賃期長;②租金遠低于市場水平;③租金已一次性全部支付;④租賃合同解約成本高。
         此外,對于存在債務人為對抗銀行行使抵押權而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虛構租賃關系的情況,如租金價格明顯不合理或偽造租金證據,雖然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阻止移交占有抵押資產的請求,但實際執行中受制于調查取證等因素影響,對回收時間會有較大程度的影響,特殊情況下可能影響回收價值。
         2.區域經濟景氣度影響
         區域經濟景氣度是指區域經濟運行狀態,區域經濟的活躍程度、繁榮程度。
         區域經濟景氣,體現為區域生產增長、商業活躍、市場繁榮,帶動抵押資產市場需求旺盛,資產變現相對容易;區域經濟不景氣,體現為區域市場疲軟、商業活動低迷,影響抵押資產市場需求,資產變現難度加大,可能以更低的折扣折價處置。
         可見,區域經濟景氣度通過影響市場需求對未來抵押資產處置時點的價格產生影響。整體上,經濟較為發達的區域資產處置市場較為活躍,抵押資產易于變現,經濟欠發達區域資產處置市場低迷,抵押資產變現困難。
         3.區域司法環境影響
         部分區域受制于經濟、政治、社會結構等方面的原因,區域司法運轉比較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尤其是受制于來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壓力,地方法院很難做到獨立審判,比如企業違約涉及到群體事件、涉及到地方納稅大戶的問題等,可能在地方政府干預下,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無法在法院立案,對回收價值和回收時間影響很大。
         此外,如果區域法院存在因辦事效率不高導致案件大量積壓的情況,區域整體司法執行進度緩慢,對回收時間造成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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