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灤平縣新冶鐵采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紅旗鎮東溝村。
法定代表人:劉賀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南京路*******號。
負責人:陶志剛,該行行長。
一審被告:承德磁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灤平鎮三地溝門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楊玉錫,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楊玉錫。
一審被告:楊小磊。
一審被告:灤平金易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張百灣鎮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劉賀明,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承德博亞農牧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張百灣新興產業示范區新興路**號。
法定代表人:柴印軍,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劉大虎。
一審被告:灤平亮子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紅旗鎮北白旗村。
法定代表人:劉朝鮮,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承德真溪飲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西溝滿族鄉西溝村。
法定代表人:楊玉錫,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承德磁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灤平鎮三地溝門村。
法定代表人:楊玉錫,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灤平縣華興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虎什哈鎮臥牛山村。
法定代表人:楊小磊,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灤平縣新冶鐵采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冶鐵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天津分行)、一審被告承德磁源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楊玉錫、楊小磊、灤平金易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德博亞農牧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劉大虎、灤平亮子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德真溪飲品有限公司、承德磁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灤平縣華興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7)津民初125號生效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新冶鐵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一審判決生效后,新冶鐵公司因企業經營需要,于2019年2月26日前往灤平縣國土資源局查詢紅旗東溝鐵礦采礦權登記信息,發現新冶鐵公司與平安銀行天津分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在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時,根據承德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承)采抵字〔2014〕第17號《采礦權抵押登記備案證明》,上述抵押的“抵押期限自批準登記之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而平安銀行天津分行的起訴時間為2017年12月8日,故平安銀行天津分行在起訴時對新冶鐵公司享有的抵押權已歸于消滅。因此,一審判令新冶鐵公司承擔案涉抵押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六項之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本院對平安銀行天津分行對新冶鐵公司的抵押權是否因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滅這一問題進行審查。
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主債權全部清償、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消滅等。對于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新冶鐵公司關于平安銀行天津分行對新冶鐵公司的抵押權因登記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滅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綜上,新冶鐵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灤平縣新冶鐵采選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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